(A) |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3-7日,並得於使用者帳號於被停止使用遊戲服務時,依情節輕重扣除遊戲相關戰績;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再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再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依使用者合約第十五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立即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
以不正當或異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餵牌、放水或異常、反覆拆牌之方式等進行遊戲,致使用者帳號本身或致其他使用者帳號取得遊戲戰績者;使用者帳號於遊戲中公開指定勝利者、公開叫牌或指定某一特定牌,或同桌之其他使用帳號有協助或配合為前述之行為;或其他經發現使用者帳號之遊戲戰績有不合理或異常增加或移轉之情事者。
使用者帳號於全遊戲區,利用遊戲桌、遊戲內之通訊功能或任何遊戲內之通訊平台,公佈、明示或暗示自己或他人之牌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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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1-7日;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再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再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依使用者合約第十五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立即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
利用遊戲內或官方網頁平台(含管理員頻道)的各種通訊、聯絡或發佈訊息、言論之功能進行不當發言,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洗頻,發言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具毀謗、歧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宗教、種族等之歧視)、情色、媒介情色、侮辱或有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損害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之使用人之人格尊嚴或造成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之使用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之文字、言論、資訊等,戲谷除依本項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外,並得逕行刪除該不當言論、資訊。
發佈任何商業廣告及試圖性的現金、有價物品、帳號交易等行為,包含但不限於明示或暗示含有買賣虛擬金幣或虛擬寶物等(以下合稱「虛擬物品」)之網址、聯絡方式、買賣金額或買賣戲谷於實體通路或虛擬通路販售之遊戲產品包、點數卡、序號或遊戲帳號等之言論或訊息者,戲谷除依本項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外,並得逕行刪除該不當言論、資訊。
於遊戲中或官方網頁平台張貼不當圖畫、圖片或照片等,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涉及有情色、媒介情色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損害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使用人之人格尊嚴或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戲谷除依本項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外,並得逕行刪除該貼不當圖畫、圖片或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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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將強制使用者帳號離開該桌遊戲或強制關桌:
掛網桌或使用者帳號開啟之遊戲桌名有不當意涵、使用不雅文字或含有損害、傷害戲谷或戲谷總公司之文字者,遊戲管理員有權進入該桌內通知該桌各使用者帳號,請各使用者帳號立即全部離開並關閉該桌,如經遊戲管理員通知後超過5分鐘仍未全部離開者,遊戲管理員得逕行關閉該桌遊戲。
戲谷遊戲管理員有權隨時進入各遊戲桌內,並詢問該桌每一位使用者帳號是否在場,如經兩次詢問未得到回應,遊戲管理員得強制無回應的使用者帳號離開該遊戲桌;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再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3-7日或依使用者合約第十五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立即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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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項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將依下列各款規定處分之:
使用者帳號、暱稱或其諧音含有下列內容者(依照遊戲管理員判斷處置),戲谷遊戲管理員得經通知使用者帳號後,強制將使用者暱稱修改為戲谷號碼,惟使用者帳號得於事後向遊戲管理員申請變更遊戲暱稱一次:
(1)不雅文字或內容,或經戲谷認定不恰當或不合適之文字或符號,或損害、傷害戲谷、戲谷總公司或他人之文字或言論;
(2)容易使他人誤認為遊戲管理員或戲谷人員者,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含有或意指咒罵他人之文字,或含有「戲谷」、「戲谷管理員(者)」、「管理員(者)」、「官方」、「GM」、「GIGA」、「和信(戲谷)」、「客服」、「FUNTOWN」等文字) ;
(3)明示或暗示含有販售遊戲外掛程式、買賣虛擬物品之網址、聯絡方式、買賣金額或買賣戲谷於實體通路或虛擬通路販售之遊戲產品包、點數卡、序號或遊戲帳號等之言論或訊息者。
使用者帳號或使用者於遊戲中謊稱或是假扮官方人員以及線上遊戲管理員之行為,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使用者帳號後,戲谷得依使用者合約第十五條第3項第6款之規定立即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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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使用者帳號將以違反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之方式而取得之虛擬物品,再移轉予使用者帳號之其他遊戲帳號、其他使用者帳號或其他可接收虛擬物品之機制者(包括但不限於:公會共同基金),戲谷除得依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外,並得逕自接收自該使用者帳號之使用者帳號或其他可接收虛擬物品之機制中,扣除違反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而取得之所有虛擬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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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規範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六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戲谷娛樂館之遊戲服務不超過7日;並於使用者帳號停止使用遊戲服務之期間,停止提供所有加值服務;且使用者帳號之會員等級將自停止使用遊戲服務之時點起,同時調降為體驗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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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戲谷有權限制曾被記違規點數一點(含)以上之使用者帳號,進入任何遊戲之遊戲區、廳之權利;使用者進入遊戲區、廳之限制,將以戲谷公告之內容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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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使用者帳號於戲谷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之比賽或活動中,以不正當或違反遊戲公平性之方式進行遊戲者,除依本規範各條規定處分外,使用者帳號並將喪失各項比賽或活動得獎及領獎資格;戲谷並有權於遊戲網站相關網頁或遊戲平台公告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帳號完整暱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