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管理規範於108年1月8日00:00生效

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

為了提供所有玩家良好的遊戲環境,並維護玩家進行遊戲之權益,本公司﹝即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以下簡稱「戲谷」﹞制定了公平合理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特別約定條款: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其申請註冊之使用者帳號於使用戲谷娛樂館之遊戲服務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以下簡稱「 違規行為」)將可能造成戲谷、其他使用者及使用者帳號難以彌補之傷害或嚴重損害遊戲之公平性,故縱然本規範已約定相關違規行為之處分方式,戲谷仍有權認定使用者帳號之違規行為之影響範圍、重大性與嚴重性,且不論各該違規使用者帳號之違規次數,而逕依 使用者合約終止條款之約定,於通知使用者後,逕行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使用者絕無異議。

本規範為使用者合約之一部分,並與使用者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所有申請註冊成為戲谷網站之會員(以下簡稱「使用者」),將取得戲谷帳號(以下簡稱「使用者帳號」),使用者應遵守本規範之規定進行戲谷娛樂館之遊戲服務。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範規定,且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將以本規範各條規定處分之。使用者帳號違反本規範之情節如已達違反法令之程度者,並應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詳細規定如下:

一、各條文詳細說明:
 
(A) 有事實足證 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該使用者帳號將被記違規點數一點,同時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7日,並逕行減少使用者帳號於被停止使用遊戲服務時,於遊戲系統全部遊戲總戰績之50%;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再違反本條之規定,經戲谷再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依使用者合約第十二條第2項第E款之規定立即終止與使用者間之合約關係:

以不正當或異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餵牌、放水或異常、反覆拆牌之方式等進行遊戲, 致使用者帳號本身或致其他使用者帳號取得遊戲戰績者;使用者帳號於遊戲中公開指定勝利者、公開叫牌或指定某一特定牌,或同桌之其他使用帳號有協助或配合為前述之行為; 或其他經發現使用者帳號之遊戲戰績有不合理或異常增加或移轉之情事者。

(B)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1至3日:

使用者帳號在遊戲大廳或利用遊戲內各種通訊、聯絡或發佈訊息、言論之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咕咕機等)上傳、展示、播送或散布不實言論、濫用遊戲大廳或遊戲內各種通訊、聯絡或發佈訊息、言論之功能;或具毀謗、歧視(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宗教、種族等之歧視)、情色、媒介情色、侮辱或有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損害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使用人之人格尊嚴或造成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之使用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之文字、言論、圖畫、資訊或圖片等者;或明示或暗示含有買賣虛擬金幣或虛擬寶物等(以下合稱「虛擬物品」)之網址、聯絡方式、買賣金額或買賣戲谷於實體通路或虛擬通路販售之遊戲產品包、點數卡、序號或遊戲帳號等之言論或訊息者。

利用遊戲內大頭貼功能上傳之圖畫或圖片等內容涉及有情色、媒介情色或有與性或性別有關且有損害其他使用者或使用者帳號使用人之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者,戲谷除將逕行刪除該使用者帳號之大頭貼設定外,並得依第(B)條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

(C) 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將強制使用者帳號離開該桌遊戲或強制關桌:

使用者帳號開啟之遊戲桌名有不當意涵、使用不雅文字或含有損害、傷害戲谷或戲谷總公司之文字者,遊戲管理員有權進入該桌內通知該桌各使用者帳號,請各使用者帳號立即全部離開並關閉該桌,如經遊戲管理員通知後超過1分鐘仍未全部離開者,遊戲管理員得逕行關閉該桌遊戲。

戲谷遊戲管理員有權隨時進入各該遊戲桌內,並詢問該桌每一位使用者帳號是否在場,如經兩次詢問未得到遊戲桌內每一位使用者帳號之回應,遊戲管理員得強制無回應的使用者帳號離開該桌。

(D) 其他處罰條例。有事實足證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將依本條規定處分之:

使用者帳號、暱稱或其諧音含有不雅文字或內容,或經戲谷認定不恰當或不合適之文字或符號,或含有損害、傷害戲谷、戲谷總公司或他人之文字或言論,或販售遊戲外掛程式,或容易使他人誤認為遊戲管理員或戲谷人員者(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含有或意指咒罵他人之文字,或含有”戲谷”、”戲谷管理員(者)”、”管理員(者)”、”官方”、”GM”、”GIGA”、”和信(戲谷)”、”客服”、”FUNTOWN”等文字),戲谷遊戲管理員得經通知使用者帳號後,強制將使用者暱稱修改為戲谷號碼;惟使用者帳號得於事後向遊戲管理員申請免費變更遊戲暱稱一次。

使用者帳號、暱稱或其諧音明示或暗示含有買賣虛擬物品之網址、聯絡方式、買賣金額或買賣戲谷於實體通路或虛擬通路販售之遊戲產品包、點數卡、序號或遊戲帳號等之言論或訊息者,戲谷遊戲管理員得經通知使用者帳號後,強制將使用者暱稱修改為戲谷號碼;惟使用者帳號得於事後向遊戲管理員申請免費變更遊戲暱稱一次。

使用者帳號於戲谷設定為禁現區或特定活動區,利用遊戲桌、遊戲內之通訊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咕咕機等)或任何遊戲內之通訊平台,公佈、明示或暗示自己或他人之牌型者,戲谷將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遊戲服務7日。
使用者帳號將以違反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之方式而取得之虛擬物品,再移轉予使用者帳號之其他遊戲帳號、其他使用者帳號或其他可接收虛擬物品之機制者(包括但不限於:公會共同基金),戲谷除得依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之規定處分該使用者帳號外,並得逕自接收自該使用者帳號之使用者帳號或其他可接收虛擬物品之機制中,扣除違反使用者合約或本規範而規取得之所有虛擬物品。

使用者帳號於戲谷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之比賽或活動中,以不正當或違反遊戲公平性之方式進行遊戲者,除依本規範各條規定處分外,使用者帳號並將喪失各項比賽或活動得獎及領獎資格;戲谷並有權於遊戲網站相關網頁或遊戲平台公告違反本規範之使用者帳號完整暱稱。

(E) 戲谷有權隨時限制曾被記違規點數一點(含)以上之使用者帳號,進入任何遊戲之遊戲區、廳之權利;使用者進入遊戲區、廳之限制,將以戲谷公告之內容為準。
(F) 使用者帳號有違反本規範第(A)條款及第(D)條款之規定,經戲谷依使用者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戲谷得停止提供使用者帳號使用戲谷娛樂館之遊戲服務7日;並於使用者帳號停止使用遊戲服務之期間,停止提供所有加值服務;且使用者帳號之會員等級將自停止使用遊戲服務之時點起,同時調降為體驗級。
 
二、遊戲戰績定義
  遊戲「戰績」包括但不限於:遊戲內勳章、錦旗、獎章、龍印、公會資料、虛擬服飾、積分、金幣等電磁記錄。
 
三、虛擬物品規定
  遊戲中開放使用者帳號以虛擬點數兌換虛擬物品時,戲谷只提供單向兌換的媒介,不提供再將虛擬物品轉換成虛擬點數的機制;且一經兌換,虛擬物品即不再具有任何實質價值。
 
四、戲谷娛樂館計費方式說明
  戲谷娛樂館計費方式說明請詳閱計費方式說明網頁。
 
五、遊戲管理規範變更權利聲明
 
1.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規範或相關遊戲規則之權利;如有修改,甲方將於戲谷娛樂館首頁及各款遊戲首頁公告之,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
2. 使用者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A. 如使用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使用戲谷娛樂館之遊戲服務者,則視為使用者已同意並接受戲谷對於本規範變更之內容。
B. 使用者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使用者對戲谷終止戲谷娛樂館合約部分之通知。
 
六、本規範之名詞定義
  本規範之名詞定義,除本規範另有定義外,請詳見使用者合約。
 
七、戲谷娛樂館補償原則
  戲谷娛樂館所提供之遊戲服務因特定事由,甲方同意補償乙方者,請詳見戲谷娛樂館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