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谷小子 戲谷使用者合約

歡迎來到由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網路連線遊戲網站(網址:http://www.funtown.com.tw,以下簡稱「戲谷網站」)。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開始使用戲谷網站服務前,詳細閱讀本合約之所有內容。當您在點選「我同意」時,即推定您已經閱讀、了解本合約之規定,且推定您已同意本合約之規定,如果您對於本合約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公司戲谷網站客戶服務中心。
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使用戲谷網站服務;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廿歲或並非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應得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得申請使用戲谷網站服務。

 
前言:

當您開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戲谷網站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或其他加值等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時,即推定您已審閱本合約超過三日,並同意遵守本合約、戲谷網站各遊戲管理規範、本公司於戲谷網站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項及當地法律之規定。
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並應於您的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合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本合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戲谷網站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本公司確認後,退還消費者其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立合約書人:
  企業經營者: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代表人:黃正明
統一編號:27932580
服務電話:02-2659-7722
營業所: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
戲谷網站聯絡信箱:ftservice@funtown.com.tw
戲谷網站網址:http://www.funtown.com.tw/

消費者: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相關通訊資料請依會員註冊流程填寫,本服務所為之通知方式,將依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所登錄之通訊聯絡資料作通知,請盡可能詳細填寫)

一、合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及遊戲規則遊戲管理規範。
  本合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乙方有利之解釋。
 
二、名詞定義
   以下之名詞定義適用於本合約、各遊戲服務合約及遊戲管理規範: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由乙方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甲方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官網:係指性質應為經甲方固定維護、管理更新,以供消費者可隨時查閱瀏覽之公開網頁或專區位置,例如:遊戲粉絲專頁、官方討論區、平台公告專區等。
  3. 程式漏洞(BUG):係指非著作權人設計本服務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4. 外掛程式:係指非甲方所提供,以影響本服務之運作或遊戲結果等為目的之程式。
  5. 遊戲管理員(簡稱GM):係指由甲方所聘僱,擔任維護本服務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本服務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6. 遊戲歷程:係指自乙方登入遊戲使用本服務起至登出遊戲止,該網路連線遊戲系統對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之服務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7. 遊戲管理規範/遊戲規則:係指由甲方訂立,供作規範各遊戲或各代理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構成甲、乙雙方合約關係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者。
  8. 費率:係指消費者使用遊戲主服務之收費方式,包括計價基準、使用費單價、費用級距或收費制度計算公式等;例如:包月卡收費、會員等級收費、按登入在線時間每小時扣點收費。遊戲服務內之加值收費商品或服務, 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非屬之。
  9. 付費點數:係指由乙方以現金、信用卡刷卡、虛擬通路付費等方式向甲方購買之點數,不等同於以點數或虛擬金幣購買之虛擬商品,亦不包含免費或贈送的點數。
  10. 儲值:係指乙方預付甲方之金額或其餘額,乙方預付金額後,兌換為網路連線遊戲之點數,乙方得再以點數使用本服務。
  11. 遊戲套件:係指本服務之產品包,不含時數卡或點數卡。
  12. 甲方必要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手續費用、郵資/匯票費用及其他費用。
  13. 代理遊戲:係指甲方與遊戲著作權人簽訂代理合約,由該授權人授權甲方代理、發行、營運由遊戲著作權人所開發之遊戲。惟該授權人授權甲方代理、發行、營運代理遊戲通常有期限,並非永久代理。
  14. 加值服務:係指由戲谷網站不定時推出為增加乙方於使用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之娛樂性或休閒性之服務,包括付費或免費方式提供者,加值服務之提供、說明及內容將公布在戲谷網站。
  15. 快速登入:係指透過網路連線遊戲中之簡易流程建立帳號開始遊戲,包含但不限於使用Google、Facebook帳號等第三方登入。快速登入之帳號日後需與戲谷網站會員帳號完成綁定並補齊個人資料後方屬本公司之會員。
 
三、本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本服務,係由甲方指定之伺服器,讓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網路連線遊戲。但不包括乙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四、遊戲登錄
   1. 乙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依申請流程登錄完整、詳細、真實且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為確保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權益,乙方提供之資料應可驗證身分,若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新或通知甲方更新。
  2. 甲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與乙方聯絡之必要,而乙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現況且未更新,甲方得於乙方提供真實且完整之資料或更新/正資料前,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遊戲歷程查詢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但乙方能證明其為合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3. 乙方使用快速登入建立帳號,在尚未註冊戲谷網站會員帳號並補齊個人資料前,因甲方未能取得乙方完整的資料,甲方恐無法提供本服務、遊戲歷程查詢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
 
五、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 乙方完成本服務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乙方使用,且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
  2. 前項之密碼得依甲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甲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乙方之密碼。甲方應於合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乙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3. 合約非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乙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4. 第二項期間屆滿時,乙方仍未辦理續用,甲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乙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乙方就其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與處理
   1. 當事人一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並由甲方進行查證,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乙方,並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甲方應於暫時限制本服務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官網公告、簡訊、電子郵件、推播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前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甲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乙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惟甲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安全鎖等)而乙方不使用者或有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3. 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甲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甲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乙方或第三人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或第三人收取費用。
  5. 乙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甲方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七、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但若乙方使用快速登入本服務,且尚未綁定戲谷網站會員帳號,因乙方未提供任何個人資料,故不適用於個人資料保護範圍。
 
八、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甲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購買頁面或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及機率或稀有商品數量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4.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甲方應保存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記錄,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乙方查詢。
  2. 乙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甲方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乙方負擔。
  3. 甲方接獲乙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乙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十、連線品質
  1. 甲方為維護本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而致不能提供乙方服務時,甲方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乙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甲方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3. 乙方應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可能因甲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阻礙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且不負任何責任:
A.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發生突發性電子通信或網站營運設備故障時。
B. 任何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致遊戲網站無法正常營運,而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C. 甲方對於遊戲、本服務程式或各網路連線遊戲等進行定期性或例行性維護。
 
十一、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1. 甲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甲方應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甲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乙方損害時,應依乙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甲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5. 乙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等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甲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十二、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1. 乙方得隨時通知甲方後終止本合約。
   2. 乙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A.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甲方電腦系統或本服務程式之惡意攻擊或破壞者。
B.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本服務之程式漏洞(BUG)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者。
C. 乙方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等有任何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者。
D.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者。
E.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範達三次以上,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F. 甲方發現乙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實或乙方未依本合約之規定更新資料,並經甲方發現者。
G. 除前幾款情形外,以其他不當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有致生甲方或其他使用者損害之虞者。
   3. 甲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甲方應對乙方因終止本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 本合約終止時,甲方於扣除甲方必要成本後,應於乙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開始起算三十日內,將乙方未使用之儲值扣除贈送點數後,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乙方未使用之付費點數或遊戲費用。
   5. 若乙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服務,甲方得定相當期限(不少於十五日)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登入,如乙方屆期仍未登入使用,則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十三、合約解除權規定
  1. 乙方得於開始使用本服務(即乙方首次登入任何一款網路連線遊戲,即屬之)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甲方客服中心解除本合約,乙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2. 前項情形,乙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點數,向甲方請求退費。
 
十四、風險承擔
   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乙方的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風險,包括因為自遊戲網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乙方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十五、智慧財產權
  1. 網路連線遊戲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甲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甲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乙方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散布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2. 乙方同意其投稿、傳輸予甲方網路連線遊戲網站、戲谷網站之著作等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影音、文字、圖片等,以下簡稱「作品」)無償永久授權給甲方不限地區進行散布、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或以其他形式加以使用或利用,且乙方保證其作品為其所創作,依法擁有完整且合法權利、無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權利,若作品有侵害他人之任何權利時,乙方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並承擔全部損害與賠償責任。
 
十六、申訴權利
  1.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甲方依遊戲管理規範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甲方之客服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甲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甲方應於各遊戲官網或遊戲管理規範中明訂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資訊與24小時申訴管道。
   3. 乙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七、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及本合約
  1. 乙方使用本服務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及本合約之規定。
   2. 若乙方違反本合約第十二條(合約之終止及退費)規定或法令規定,甲方得隨時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後,立即停止帳號使用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並終止本合約,且乙方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3. 乙方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若使用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4. 乙方同意並保證不使用、散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服務。
   5. 乙方保證不會於本服務從事廣告或販賣商品或虛擬商品/寶物/虛擬金幣等之行為。
   6. 乙方同意在公眾討論區絕不討論私人事務,發表文章時,應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7. 乙方同意必須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十八、計費標準、變更及其通知等相關規定
  1.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付款方式、商品資訊,請詳閱本服務各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
   2.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乙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3. 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十九、電磁記錄
  1.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記錄均屬甲方所有,甲方並應依本合約之規定維持乙方相關電磁記錄之完整。
   2. 乙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二十、送達
  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乙方同意甲方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
   2. 前項登錄通訊資料若有變更,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登錄通訊資料為送達。
   3. 甲方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即推定為已送達。
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甲方無法為送達者,甲方對乙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4. 若查無有效之通訊資料以致無法通知者,經甲方於遊戲登入畫面或者戲谷官網公告後視為通知已送達。
 
二十一、補償原則
   因特定事由,甲方同意補償乙方者,其相關細節由甲方另訂之。
 
二十二、停止營運
  1. 甲方保有增加、更新、暫停或終止營運本服務之任一網路連線遊戲營運或提供加值服務之權利,如有甲方欲停止本服務任一網路連線遊戲之營運,甲方將於預定終止日之三十日前在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內公告之,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2. 甲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乙方未使用之付費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二十三、遊戲管理規範
  1. 為確保本服務進行之秩序,甲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
   2. 甲方於本服務中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虛擬物品、道具或遊戲幣)發送若有不符資格或規則,甲方得逕行回收調整後重新發送。
   3. 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
   4. 遊戲管理規範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五條(合約之變更)之程序為之。
   5. 遊戲管理規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A. 抵觸本合約之規定。
B. 剝奪或限制乙方之合約上權利。但甲方依本合約第二十四條(違反遊戲管理規範/合約之處理)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違反遊戲管理規範/合約之處理
  1. 除遊戲管理規範及本合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乙方於使用本服務時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或本合約時,甲方應於各網路連線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購買頁面公告,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2. 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依遊戲管理規範,按其情節輕重限制乙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3. 甲方依遊戲管理規範停止乙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二十五、合約之變更
  1.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合約、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之權利,並在未來如有任何修改時,甲方將於各遊戲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2. 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3. 乙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A. 如乙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甲方依合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B. 乙方為反對之表示者,依乙方終止合約方式處理。
 
二十六、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合約所定之任何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十七、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合約與各網路連線遊戲之遊戲管理規範、遊戲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乙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甲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甲、乙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