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暨戲谷分公司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讓每一位客戶對我們保存及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信賴及有信心,這是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一直以來的目標及努力方向。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分公司,下稱和信戲谷)將依法令規定保護每一位和信戲谷客戶的個人資料,您可依法令規定選擇您的個人資料被運用的方式,並隨時與我們聯絡。我們首要目標是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以符合法規規範之實體、電子、流程安全標準來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我們並訓練員工,以適當的處理方式來處理您的個人資料。當我們由其他公司提供服務時,亦會要求該公司對因此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和信戲谷為:
1.處理與提供您與和信戲谷各項往來之業務、帳務或服務
2.推介與提供和信戲谷之產品或服務
3.和信戲谷之業務或營運管理需要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管理、行銷、諮詢、研究、統計、調查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輔助性與支援及與代理遊戲發行商、開發商共同行銷等目的)
4.於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或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及
5.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和信戲谷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您的相關個人資料(詳第一條說明),相關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由和信戲谷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
和信戲谷基於相關法令及本告知事項之說明,向您告知和信戲谷直接自您或自第三人處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詳列如附錄二,但仍以和信戲谷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務或服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1.識別類C001至C003 (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或信用卡之號碼、身份證統一編號等)
2.特徵類C011 (如您的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3.其他各類資訊C131至C133(如無法歸類之電子郵件及未分類之資料等)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詳如附錄一。

三、對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一) 期間
  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
  2.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較法規規定期間長者)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二) 對象
  1.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FunTown)及其他分公司、總公司( GigaMedia Limited)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企業、受和信戲谷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其他業務相關機構(如:經濟部工業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各地方政府之商業管理處、法制(規)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台北市電腦同業工會、其他類似機構、和信戲谷之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對象)、對前開機構有管轄權之機關、司法主管機關、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及其他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或
  2.其他和信戲谷之交易相對人而有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相關資料必要者。
3.(三) 地區
  1.前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 (四) 方式
  1.符合個人資料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四、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人之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和信戲谷依法得酌收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及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和信戲谷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
若您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和信戲谷提出書面請求,和信戲谷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15 日內以書面通知您。前述15 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以再延長15 日,和信戲谷並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您。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您應於收受和信戲谷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和信戲谷通知函或電子郵件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您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和信戲谷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五、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惟若您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和信戲谷有權依其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處理您的申請或您與和信戲谷各項往來之業務、帳務或服務。

六、您同意和信戲谷有權修訂本告知事項,並同意和信戲谷於修訂後,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要點及指定網頁。屆時,請您詳閱指定網頁內容。

七、如您與和信戲谷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 以本告知事項為準。

附錄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相關特定目的
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及和信戲谷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
1.■○二五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2.■○三○ 仲裁
3.■○三二 刑案資料管理
4.■○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5.■○四七 兩岸暨港澳事務
6.■○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7.■○六九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8.■○八一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9.■○九○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10.■○九一 消費者保護
11.■○九八 商業與技術資訊
12.■一○四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一○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14.■一○九 教育或訓練行政
15.■一一三 陳情、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6.■一一八 智慧財產權、光碟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
17.■一二二 訴願及行政救濟
18.■一三五 資(通)訊服務
19.■一三六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20.■一三七 資通安全與管理
21.■一四二 運動、競技活動
22.■一四三 運動休閒業務
23.■一四五 僱用一五三 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與服務管理
24.■一四八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25.■一五二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26.■一五三 影視、音樂與媒體管理
27.■一五七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28.■一五九 學術研究
29.■一八二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