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谷使用者合約

新版使用者合約將於99年09月30日00:00生效

歡迎來到由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線上遊戲網站,包括:(網址:http://www.funtown.com.tw,以下簡稱「戲谷網站」)及(網址:http://www.wartown.com.tw,以下簡稱「戰谷網站」);戲谷網站與戰谷網站合稱為「和信網站」,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和信網站會員並開始使用和信網站服務前,詳細閱讀本使用者合約之所有內容。當您在線上點選「我同意」時,即表示您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合約之規定,且推定您已同意本合約條款之規定,如果您對於本合約條款有任何疑問,請聯絡本公司戲谷客戶服務部(聯絡電話:02-26597722)或戰谷客戶服務部(聯絡電話:02-87512100)。

若您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您的法定代理人申請使用和信網站服務;若您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您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方得申請使用和信網站服務。

前言:

當您開始使用由本公司所提供之和信網站線上遊戲服務或其他加值等服務(以下統稱「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審閱本合約超過三日,並同意遵守本合約、戲谷各遊戲管理規範、戰谷各遊戲服務合約及遊戲管理規範、甲方於和信網站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項及當地法律之規定。

立合約書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本服務使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一、合約之內容

  1. 以下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公告、活動規定或宣傳內容。
    2. 費率表、各遊戲服務合約及遊戲管理規範
  2. 前項合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二、名詞定義

以下之名詞定義適用於本使用者合約、各遊戲服務合約及遊戲管理規範:

  1. 遊戲網站:係指由甲方為提供本服務所建置之網站,亦包括提供本服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
  2. 儲值:係指乙方預付甲方之金額或其餘額,乙方預付金額後,兌換為遊戲網站之點數,乙方得再以點數使用本服務。
  3. 線上遊戲:係指乙方以其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甲方所架設之和信網站或本服務程式,使乙方得與不特定之多數人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4. 程式漏洞(BUG):非甲方設計本服務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5. 外掛程式:係指非甲方所提供,以影響本服務之運作或遊戲結果等為目的之程式。
  6. 遊戲管理員(簡稱GM):由甲方所聘僱,擔任維護本服務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本服務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7. 封包傳輸:資料在網路上傳輸時,需分割為數個區塊,每一個封包內含部份傳輸資料與表頭資料、封包型態、送件者與收件者的位址等資料。封包首先會傳送到閘道電腦,閘道閱讀目的位址後,將封包傳送到鄰近閘道,如此反覆進行,直到一閘道認得封包所屬的電腦,將該封包直接送達目的位址。
  8. 遊戲歷程:係指自乙方登入遊戲網站使用本服務起,至登出遊戲網站止,遊戲網站電腦系統對乙方使用本服務過程所為之記錄。
  9. 禁言處分:係指暫停乙方於遊戲網站一定時間內輸入文字顯示之權利。
  10. 暱稱:係指乙方於遊戲網站中自行設定的虛擬角色的名字。
  11. 遊戲管理規範/服務合約:係指由甲方訂立,供作規範各遊戲或各代理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構成甲、乙雙方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者。
  12. 遊戲點數及本服務使用時間:係指由乙方以現金、信用卡刷卡、虛擬通路付費方式向甲方購買點數及本服務使用時間,不包含以點數或虛擬金幣購買之虛擬商品,亦不包含免費或贈送的點數。
  13. 遊戲套件:係指本服務之產品包,不含時數卡或點數卡。
  14. 甲方必要成本:包括但不限於本服務使用費用、通路業者服務費、手續費用、郵資/匯票費用及其他費用。
  15. 代理遊戲:指甲方與第三人(通常為遊戲著作權人)簽訂代理合約,由該授權人授權甲方代理、發行、營運由遊戲著作權人所開發之遊戲(以下簡稱「代理遊戲」),惟該授權人授權甲方代理、發行、營運代理遊戲通常有期限,並非永久代理。
  16. 加值服務:指由和信網站不定時推出為增加乙方於使用本服務之娛樂性或休閒性之服務,包括付費或免費方式提供者,加值服務之提供、說明及內容將公布在和信網站。

三、本服務範圍

本合約所提供之本服務,係由甲方提供遊戲網站,讓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線上遊戲。但不包括乙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四、個人資料之提供

  1. 乙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應於遊戲網站登錄完整、詳實、真實且為符合身分證明文件之個人資料,乙方所登錄之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2. 如乙方未提供真實且完整之資料,或原登錄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甲方得於乙方提供真實且完整之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遊戲歷程查詢及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服務,自甲方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日起超過十天(含),乙方仍未更新資料者,甲方保留隨時終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之權利。
  3. 如乙方申請使用戰谷網站所提供之代理遊戲服務者,即視為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轉交予代理遊戲之授權人(即與甲方簽署代理遊戲之代理合約之第三人),惟甲方應告知代理遊戲之授權人不得違法或於為乙方使用代理遊戲服務之範圍外,使用、洩露或交付乙方個人資料予其他人。

五、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1. 乙方於本服務註冊程序中應自行設定一組帳號及密碼,經甲方遊戲網站核對確認後即設定該組帳號及密碼予乙方使用,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乙方使用,乙方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交付、揭露或出借予第三人,如因而產生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
  2. 乙方取得之密碼需於甲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3. 乙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此屬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亦由乙方自行負責。

六、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之通知

  1.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乙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乙方確認有前述情事,甲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乙方。
  2. 前項情形,甲方應返還乙方其已被遊戲網站系統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於被遊戲網站系統所扣除之儲值價值之費用,但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有關電磁記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請詳見盜用處理規範)

七、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1. 乙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甲方查證,經甲方查證乙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甲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甲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乙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甲方前項之處理,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4. 甲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乙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5. 乙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甲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八、個人資料保障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1. 甲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使用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2. 第十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十、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1. 乙方得於購買本服務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本服務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甲方或為甲方經銷本服務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2. 前項情形,甲方或為甲方經銷本服務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乙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3. 本條之適用應為遊戲套件完整未拆封、序號未刮開、並符合本合約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退費標準。

十一、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及費用

  1. 甲方應保存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記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乙方查詢。
  2. 乙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甲方之客服中心申請調閱乙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台幣貳佰元,由乙方負擔。
  3. 甲方接獲乙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乙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十二、本服務之暫停服務與更改

  1. 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且不負任何責任:

    1. 發生突發性之電子通信或網站營運設備故障時。
    2. 任何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致遊戲網站無法正常營運,而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3. 甲方對於遊戲網站、本服務程式或各線上遊戲等進行定期性或例行性維護。
  2. 乙方應瞭解並同意,遊戲網站或本服務程式可能因甲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阻礙而全部或一部中斷、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或儲存上之錯誤、或遭第三人侵入系統篡改或偽造變造資料等。

十三、連線品質

  1. 甲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乙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2.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甲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乙方服務時,甲方應返還乙方已被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乙方得使用本服務之時間。

十四、系統安全、程式漏洞

  1. 甲方應依本合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甲方應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甲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乙方損害時,應依乙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能證明其無過失時,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甲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5.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因本服務程式漏洞致乙方受損時,甲方應依乙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十五、合約之終止及退費

  1. 乙方得以隨時前之書面通知甲方後終止本合約。
  2. 本合約終止時,甲方於扣除甲方必要成本後,應於乙方完成退費申請程序後開始起算三十日內,將乙方未使用之儲值扣除贈送點數後,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3. 乙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立即終止本合約: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甲方遊戲網站或本服務程式之惡意攻擊或破壞者。
    2. 甲方發現乙方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不實的或乙方未依本合約之規定更新資料,並經甲方發現者。
    3.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本服務之程式漏洞(BUG)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者。
    4. 乙方透過其他通路儲值,而後拒付款項或有任何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實質財務損失之情事者。
    5. 經司法機關查獲任何不法之行為。
    6. 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或其他本合約內容之任一規定,且屬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使用本服務。
  4. 甲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甲方應對乙方因終止合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六、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1. 乙方得於開始使用本服務(即乙方首次登入遊戲網站任何一款遊戲,即屬之)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甲方客服服務部解除本契約,乙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乙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並於扣除贈送點數後,向甲方請求退費。
  2. 本條之適用應為乙方啟用本服務時,甲方所交付之本服務內容包括贈送之儲值或虛擬金幣、虛擬物品等均為完整,如不完整,甲方得依甲方定價逕行扣除之。

十七、風險承擔

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係基於乙方的個人意願,並同意自負風險,包括因為自遊戲網站下載資料或圖片,或自本服務中獲得之資料導致乙方的電腦系統損壞,或是發生任何資料流失等結果。

十八、智慧財產權

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甲方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甲方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乙方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十九、申訴權利

  1.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甲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甲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2. 甲方應於遊戲網站、遊戲管理規則或服務合約中明訂二十四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二十、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1. 乙方應遵守所有與登入遊戲網站及使用本服務相關之中華民國法令。
  2. 若乙方的行為違反本合約或法令規定,甲方得隨時停止帳號使用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並終止本合約,乙方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1. 乙方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若使用遊戲網站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2. 乙方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攻擊性、毀謗性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遊戲網站上。
    3. 乙方保證不會於遊戲網站或本服務從事廣告或販賣商品或虛擬商品/寶物/虛擬金幣等之行為。
    4. 乙方同意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表文章時,應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5. 乙方同意必須充份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之文 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二十一、刪除過期帳號與點數

  1. 乙方帳號內已儲值之點數,於超過有效期限後,甲方得不定期刪除該帳號之點數。『序號使用之有效期限』請參閱戲谷時數卡或點數卡上之標示說明,若戲谷時數卡或點數卡上沒有標示者,則依甲方之公告為准。
  2. 乙方帳號超過一年(含)未登入遊戲網站並使用本服務者,甲方得公告後不定期刪除該帳號,並回收相關儲值。
  3. 本服務各線上遊戲公告停止營運滿30天,乙方仍未辦理相關補償程序,視同乙方同意依甲方所公告之處理辦法履行,絕無異議。
  4. 甲方得不定期提供免費試玩,若乙方於超過甲方限定之免費試玩期間,仍未儲值點數或未以其他方式付費者,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免費試玩之服務並刪除該使用者帳號。
  5. 甲方實施本條各項刪除點數或帳號行為前,均將在遊戲網站各遊戲網頁公告30天後實施。
  6. 通用點數回收辦法
    乙方申請帳號後,超過一年均未登入遊戲網站並使用本服務者,甲方得刪除帳號,並回收帳號內已儲值未使用之點數。

二十二、計費標準

  1. 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請詳閱本服務各遊戲網頁)。
  2.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乙方以預付儲值使用本服務者,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整而減少或縮短。
  3. 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各線上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或遊戲起始畫面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二十三、退費標準

  1. 乙方於甲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購買點數及遊戲使用時間後提出退費申請:

    1. 乙方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含)內須持購買發票及完整的本服務商品逕向當時購買本服務商品之甲方授權之銷售通路申請退費。
    2. 乙方於購買或取得本服務商品滿七日後,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授權之銷售通路請求退費,且甲方及甲方授權之銷售通路有權拒絕乙方之退費要求。
  2. 乙方於甲方虛擬通路購買服務商品後七日(含)內提出退費申請:

    1. 乙方儲值或支付甲方遊戲費用,若乙方在購買日起七日內未曾使用本服務,符合本服務退費標準。甲方將於三十日內取消交易,並以現金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乙方全額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2. 郵資/匯票費用:此費用不包含於退還乙方全額之儲值或遊戲費用內。若乙方提出郵寄/匯票退還儲值或遊戲費用方式時,乙方必須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3. 乙方於購買本服務商品七日後或七日(含)內曾使用過甲方本服務,乙方向甲方申請退費:

    1. 乙方於甲方提供之本服務期間,在乙方未動用或販賣任何本服務虛擬商品/寶物之情形下,得隨時向甲方提出申請退費。若乙方已使用本服務虛擬商品/寶物之情形,則甲方有權於扣除相關虛擬商品/寶物價額及成本後,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予乙方。
    2. 本服務使用費用:若乙方帳號使用甲方提供之月費制遊戲服務,當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退費時,乙方不論是否於月費制期間每日登入遊戲使用甲方提供之服務,乙方都必須承擔月費制服務啟用日起至甲方依本合約規定所認定之本服務終止提供日當日之遊戲費用。
    3. 手續費用:當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退費時,甲方自乙方帳號內扣除本服務使用費用後,甲方有權再自乙方帳號內扣除乙方帳號剩餘儲值或遊戲費用總額之38%,作為手續費用。
    4. 郵資/匯票費用:此費用不包含於手續費用內。當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退費時,甲方將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若乙方提出郵寄/匯票退還儲值或遊戲費用方式時,乙方必須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
    5. 其他費用:因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退費時,除本服務使用費用、手續費用及郵資/匯票費用外,其他衍生出之費用將由乙方承擔。

二十四、電磁記錄

  1. 本服務之所有電磁記錄均屬甲方所有,甲方並應維持乙方相關電磁記錄之完整。
  2. 乙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二十五、遊戲管理規範

  1. 為確保遊戲進行之秩序,甲方得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乙方應遵守甲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
  2. 遊戲管理規範或遊戲規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與本合約具有相同效力。
  3. 遊戲管理規範之變更應依第三十條之程序為之。
  4. 遊戲管理規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抵觸本合約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乙方之合約上權利。但甲方依本合約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服務合約之處理

  1. 除戲谷網站戲谷娛樂館第A-D之規定及本合約規定外,有事實足證乙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範或服務合約時,甲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乙方戲谷號碼前五碼,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甲方得依遊戲管理規範,按其情節輕重限制乙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2. 甲方依遊戲管理規範停止乙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3. 除構成合約終止事由外,甲方依遊戲管理規範對乙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乙方依本合約應享之權利。

二十七、免費遊戲

若甲方免費或未付費使用本服務,且乙方除負擔網際網路連線費用及配備上網所需之費用外,未支付甲方遊戲費用時,甲方無須負擔任何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補償責任。

二十八、送達

  1. 有關本合約所有事項之通知,乙方同意甲方以乙方登錄的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2. 前項電子郵件地址變更,乙方應即通知甲方,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3. 甲方依本條電子郵件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傳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甲方無法為送達者,甲方對乙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二十九、補償原則

因特定事由,甲方同意補償乙方者,其相關細節由甲方另訂之。

三十、甲方保留權利

甲方保有增加、更新、暫停或終止營運本服務之任一線上遊戲營運或提供加值服務之權利,如有甲方欲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任一線上遊戲之營運或任一加值服務之提供,甲方將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之三十日前在和信網站或遊戲網站公告之。

三十一、合約之變更

  1.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合約或相關規範、遊戲規則之權利,並在未來如有任何修改時,甲方將於遊戲網站首頁及各遊戲首頁公告之,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
  2. 甲方未依前項規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合約之變更無效。
  3. 乙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 如乙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使用本服務,則視為乙方已同意並接受甲方合約變更之內容。
    2. 乙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乙方對甲方終止本合約之通知。

三十二、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同意書所定之任何乙方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三十三、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合約與相關遊戲管理規範、遊戲規則之解釋及適用、以及乙方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甲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合約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台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