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冒用他人帳號密碼,登錄使用遊戲伺服器進行遊戲,足以構成刑法
第三五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
2. |
偷取虛擬寶物裝備,移轉他人遊戲裝備財物,可依依刑法第三五九條 「保護電磁紀錄」處罰。 |
3. |
利用「特洛伊木馬程式」截取帳號密碼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五九條 之規定 |
4. |
使用外掛程式干擾遊戲系統可以構成刑法第三六○條所定干擾電腦系 統及相關設備罪 |
5. |
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有價虛擬裝備財物,仍構成刑法第三二八 條第二項「強盜得利罪」 |
6. |
以詐術騙取有價虛擬裝備財物,仍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二項「詐欺 得利罪」 |
7. |
因不知法律而犯罪者,仍必須依循刑法第十六條(法律之不知與錯誤) 之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